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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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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联合全国二十二家区域律所联合出海合作机制在中亚阿拉木图启航

近日,在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哈萨克斯坦华商新港律师事务所揭牌运营之际,由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牵头,在阿拉木图组织召M100联合出海合作机制会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 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指出,要着眼于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来自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哈萨克斯坦华商新港律师事务所、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12家区域性领先律所的代表围绕战略定位、海外布局等关键议题深入交流,凝聚联合出海新共识,在实践中持续深化。 M100不是组织,是精神传承,是律界标准,是全球区域性领先律师事务所联合岀海的合作机制。M100有四个特征:共享办公、共享律师、共享客户、共享资源。M100倡议中国律师与中国客户,中国律所与中国律所,中国律师和当地律师,专业律师与行业律师联合出海。 从泰山的 “聚势” 到阿拉木图的 “启程”,M100以 “联合出海,共享收益” 为行动纲领,将单个律所的 “孤军奋战” 变为全体律所的“联合出海”。 今后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将本着新疆牵头、多省联动、面向中亚、服务全国的16字发展方针战略,进一步推进联合出海机制,在中亚做好和全国的联合出海链接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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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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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法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团受邀为伊宁县政企开展专题授课

2025年8月28日,由伊宁县人民政府主办、县属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的“政企法治建设专题授课”活动成果举办。本次活动特邀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耿宝建主任、刘文琴律师、郭荣德律师进行专题分享,旨在提升县域政企法治意识和合规管理水平,强化法治保障,助推伊宁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当天上午,首场授课在伊宁县援疆楼举行。耿宝建主任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县域信访和舆情危机,推进伊宁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题,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政府治理中常见的信访与舆情风险。他强调,化解矛盾应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化解矛盾、稳定预期。通过多个真实案例,耿律师生动阐释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将舆情危机转化为治理提升的契机,为伊宁县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下午的培训移步至伊宁县财政局进行,聚焦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发展。刘文琴律师首先作《加强董事会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授课。她从政策背景、治理结构、实践问题及案例解析四个维度系统展开,内容既有宏观指引,也贴近县域实际。在剖析公司治理现实难题时,刘律师指出:“党组织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是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精辟概括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能定位,为国企规范运作提供了清晰框架。 随后,郭荣德律师以《中小型国有企业发展中的困境与对策》为题进行分享。在简要回顾国企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他重点分析了当前县域中小国企普遍面临的经营与合规挑战,并提出了一系列务实对策,助力企业厘清权责、防范风险、突破发展瓶颈,为国企稳健经营指明方向。 本次专题培训系统性强、内容务实,不仅有效提升了参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也为伊宁县政企单位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构建合规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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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7
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赵伟方、马兰律师受邀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职律师及法制审核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制审核人员及法律职业资格持证人员线上专题培训,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专业委员会赵伟方、马兰律师受邀结合多年政府法律服务经验,为参训人员带来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课程。   此次培训中,赵伟方律师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务要点》为题,从行政机关视角出发,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行政机关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的各个关键环节的操作要点。 在《合法性审查实务与风险防控》课程中,马兰律师从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意义入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与流程,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常见法律风险点。马律师特别指出:“合法性审查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核,而是需要从立法目的、职权依据、程序正当性、内容合法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真正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此次培训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首次对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内全部公职律师、法制审核人员等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公务人员的集中培训。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专业委员会作为长期服务政府部门的专业律师团队,将持续致力于将实务经验转化为法治培训资源,助力公职律师同仁法律实务水平不断提升,共同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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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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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望远 整装出发|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发布2025-2030战略定位和目标

当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号角在天山南北吹响,一群以专业素养为笔,以法律信念为墨的法律人站在南山山顶,正以“登高望远”的格局来绘就行业发展新蓝图。2025年8月8日,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登高望远,整装出发”高级合伙人战略共创会在乌鲁木齐南山正式启动,华商总所高树主任、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耿宝建主任、华商总所一体化中心陈夏总监、华商西安分所王涛主任、戴华律师、张璠律师、华商兰州分所赵生林主任以及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的全体高伙参加了此次会议。 溯源守正:锚定方向 “独行者疾,众行者远;孤峰险峻,群山巍峨。”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从深耕新疆的区域强所,到辐射西北、迈向全国的品牌律所,这一破茧成蝶的蜕变,印证着法治建设中 "众人拾柴" 的深刻哲理。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耿宝建主任在管委会复盘总结中强调:“法律人既要锚定战略的‘坐标’,以‘七位一体’(制度、人力、宣传、文化、VI、财务、业务)的一体化布局筑牢全疆服务网络,更要着眼长远的‘刻度’,在涉外法律服务赛道上深耕—从霍尔果斯分所参与中哈边境合作中心纠纷化解平台,到阿拉木图分所设立的专业化布局,每一步都要紧跟国家‘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节奏。我们播下的‘百年之树’种子,既要扎根西北的土壤,更要向着‘立足西部、面向中亚中东、服务全球’的枢纽目标生长。” 这一理念与党中央 “全面依法治国” 的战略部署同频共振,将律所战略目标融入国家法治进程的壮阔画卷。 8月8日,各部门、专委会进行复盘,梳理成果与挑战,既总结了专业深耕、区域网络拓展等进展,也剖析了市场应对、业务布局等问题,为下一阶段部署导航。 谋远笃行:开拓新局 “远思・瞻途” 环节,智行合咨询CEO、创始合伙人莫琼老师带领全体合伙人以五年为期展望未来蓝图,将个人见解融入集体智慧的洪流之中。围绕律所未来五年战略目标的核心命题,大家聚焦宏观趋势研判、中长期战略定位与目标锚定、涉外布局深化、业务版图拓展、管理体系升级、薪酬机制优化及人才梯队建设等关键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发展共识。 这场前瞻性研讨,既立足西北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又呼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宏观布局,让律所未来五年的发展路径愈发清晰—在专业深耕中锻造核心竞争力,在协同创新中拓宽发展边界,最终实现从全国知名律所到全球法律服务枢纽的跨越。 整装出发:奔赴山海 “登高望远,整装出发。” 华商总所高树主任在闭幕环节的寄语中,特别为此次会议创作了《最高的敬意》:“但对于纷繁的人群 ,他们正追赶的星光,特别是冲在最前头的人,我要保持最高的敬意。”在这份敬意里,有对过往复盘的敬畏—深知每一步成长都需要脚踏实地;更有对未来五年的笃定—坚信你们每一份坚守,都能成就群山巍峨。 历时两天的战略共创会,让全体合伙人就 2025-2030 年战略规划达成高度共识,确定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的战略定位和目标: 律所战略定位:“懂政策、懂商业、懂客户的一带一路综合强所” 使命:“从专业到卓越,从西北到世界” 愿景:“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引领者” 价值观:“博大 思辨  创新  HI” 这份共识将依托文化、专业、运营、战略四轮驱动模式转化为具体行动。当全体合伙人带着清晰的方向奔赴各自岗位,必将有力推动西北五省与中亚五国的一体化运行,让 “一带一路” 驰名强所的蓝图在实践中逐步铺展,最终成为连接区域发展、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的坚实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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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7
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揭牌:法治之光照耀丝路新篇章——以法治为桥梁,携手共筑中亚法治新高地

在“一带一路”倡议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法治的力量和国家间合作的精神迎来崭新的篇章。2025年8月10日,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在乌鲁木齐市南山举行了“整装·出发”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的揭牌仪式。此次仪式标志着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在深化中亚地区法律服务战略布局、推动区域合作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华商总所高树主任、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耿宝建主任、关勇主任、蔺怀华主任、华商西安所王涛主任、阿拉木图所赵泽羲主任出席了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揭牌仪式。 根植厚土:以法治信念为基础,扎根中亚,展望未来 华商总所高树主任在发言中强调:“今天的揭牌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大在中亚的法治布局,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化经济建设。未来五年,我们要为中亚地区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以创新协同的力量,推动全球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华商西安所王涛主任也在仪式上表达了对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的殷切期望与美好祝愿:“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的成立,是华商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衷心祝愿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能够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将中国法治智慧与中亚法律实践深度融合,为‘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更多法治动能。期待未来与中亚同仁携手,以专业服务护航企业跨境发展,用法治力量铺就合作共赢之路。” 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将以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所为战略支点,打造辐射中亚地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其创新性地采用"双轨并行"发展模式:一方面通过中亚跨国法律联盟整合区域资源,另一方面以华商总分所国内外深度绑定合作的形式,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流程、多维度的法律保障。依托智能化技术和管理创新,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致力于建立跨境法律服务新标准,构建集风险预警、争议调处、资源对接于一体的高端服务体系。 审时度势:以战略为导向,全面推动中亚法律服务的深耕与拓展 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耿宝建主任在揭牌仪式上表示:“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中,‘共建共享’是我们坚定的理念。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的成立,正是我们深入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法治战略的具体行动,是对我们法治信念与责任担当的深刻体现。” 此外,耿宝建主任创新性地提出"法律驿站"的服务理念,"法律驿站"将充分发挥三大核心功能:作为企业跨境经营的法律护航者,提供全流程风险防控服务;作为专业资源的整合者,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网络;作为文化交流的促进者,搭建中外法律文明对话平台。通过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将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具有国际视野的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这一理念既是对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突破,也是对区域法治合作新路径的积极探索。 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耿宝建主任强调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将重点推进四项战略举措: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常态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实务研究;创新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这些举措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耿宝建主任最后表示,期待将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法治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通过深化区域法治协作,推动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法律服务新格局,为共建"一带一路"贡献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和力量。 同心同行:凝聚共识,共绘法治蓝图 回顾过去,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立足西部,面向中亚中东,面向世界”的战略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服务基础与对跨境法律事务的深刻理解,逐渐在中亚地区占据重要位置。此次华商中亚法律服务中心的揭牌,不仅是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向中亚及周边地区进一步拓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也是对全球客户需求的及时回应。未来,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携手各界伙伴,共同开创法治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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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7
探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要求

在房屋租赁的情境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无限制地适用,而是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和条件限制。以下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适用限制的具体探讨: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在房屋共有关系中,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能涉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然而,这两种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和行使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若房屋出租人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则其有权决定出售该共有房屋。此时,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而非共有物的整体。因此,在仅讨论份额买卖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被触发。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源于物权法的规定,具有物权效力。相比之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以租赁合同关系为基础,属于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自然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 二、特殊身份之间的房屋买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一)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 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往往具有浓厚的人情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存在显著区别。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近亲属时,可能会涉及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延长交易付款期限等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无法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特殊身份关系的认定 除了近亲属关系外,特殊身份关系还可能包括近姻亲关系、亲属之外的赡养、抚养关系等。在判断特殊身份关系是否影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需要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交易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和交易自由。因此,在认定特殊身份关系时,应明确能影响“同等条件”判定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出租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 由于“同等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特殊身份关系并非限定于近亲属之间,只有明确能影响“同等条件”判定的特殊身份关系的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及避免“近亲属”定义不明带来的局限性。 基于维护法律所保障的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在确认特殊身份关系时,需审慎权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鉴于房屋所有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享有合同自由与交易自由的权利,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对此构成一定限制,同时考虑到我国法律已通过“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承租人提供了利益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合理限制,以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在评估承租人是否满足“同等条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承租人与买受人表面条件的一致性(例如交易金额与支付方式的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还需深入考量这些条件是否实质上影响了出租人的利益,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应视为承租人满足了同等条件的要求。 结语 综上所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屋租赁中并非无限制地适用。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情况下,以及特殊身份之间的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华商(伊宁)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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