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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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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业务培训一周概览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冬季的黑夜尽管漫长,但永远遮挡不住黎明的曙光。 ———《人民日报》 临近3月,气温开始回暖,疫情也逐渐得到控制,大家在家中一直为疫情紧绷着的那颗心也稍稍有了些许放松。但是,“零增长不等于零风险”,元正盛业人在2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继续以足不出户的方式防止疫情回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也坚持着“网络办公,线上培训”的号召,进一步扎实专业“内功”,在一周的时间里,通过线上开展学习、培训、讨论等多种活动,扎实打牢每个委员的业务能力,为复工后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好准备。 2月24日——耿宝建主任《疫情后政府招商引资实务》 这一周的第一天,耿宝建主任便通过企业微信以公开课的形式向所内外百余名律师及客户分享了《疫情后政府招商引资实务》。耿主任以律师服务为视角,以疫情后政府业务为切入点,以新疆为研究区域适度结合内地,以招商引资热点为主题,以政策解读二会报告信息读取为方法,指出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性,结合本次疫情实际,透过全疆、乌鲁木齐、喀什、库车等地发展情况分析疫情过后全疆的法律服务市场,对新经济形势后招商引资在政府中心经济的定位、律师在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实务操作以及律师在招商引资实务中的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学习。学习之后所内外的多位律师同仁、客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耿主任作出了解答和交流。会后大家纷纷在交流群中赞赏耿主任经验丰富、眼光独到,所提观点和方案站位高的同时又接地气可操作,并热切期望下一堂公开课。大家对耿主任课题分享的认可,也是对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进行网络直播公开课方式探索的肯定。 2月25日——张浩琪律师《行政诉讼中关于诉讼请求问题浅析一二》 周二,是由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实习律师张浩琪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中关于诉讼请求问题浅析一二》。他以“什么是诉讼请求”这个问题为切入点进入授课的主题,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及实践中切身经历的八个审判案例,有针对性的对案例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请求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探索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正确地提出诉讼请求,确定诉讼请求时哪些是我们应当规避的“雷区”。分享结束后,有着丰富诉讼经验的资深律师们纷纷发声,或讲述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或分享自己对课件案例的观点、或对课件的内容提出建议。这也许就是培训的意义所在,双向学习,授课的人同时也是学生,听讲的人同时也是老师。 2月26日——朱雪洁律师《浅谈闲置土地处置问题》 周三,同样是由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青年实习律师朱雪洁为大家分享课题《浅谈闲置土地处置问题》。朱雪洁律师首先通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向大家详细阐述了什么叫做“闲置土地”。明确基础概念后,朱律师从企业、政府等多方面因素分析了闲置土地出现的原因,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最终通过相关案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讨论阶段各位律师各抒己见,对朱律师在课件准备过程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2月27日——冯霞律师《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冲突与适用规则》 周四,由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资深律师冯霞律师为大家分享了《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冲突与适用规则》。分享内容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旧下位法与新上位法冲突、变通法与被变通法冲突、严格法与基准法冲突、近位法律冲突的裁决几个方面对异位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进行了讲解;第二部分,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例外以及处理新旧法的相关规则等知识点对新旧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进行了讲解;第三部分,对种属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进行了细致讲解。冯霞律师在每个部分的讲解过程中都结合了具体案例对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进行详细分析,运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扎实的法理功底,通过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原本复杂烧脑的法律冲突与适用变得生动、清晰起来。 2月28日——张慧律师《信访实务初探》 周五,由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实习律师张慧为大家分享《信访实务初探》。在谈到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的时候,张慧表示虽然“信访”这个词每一位律师都不陌生,但是真正了解它、做过信访业务的律师却少之又少,因此选择这个课题一方面是挑战自我,另一方面也算是提升自我。张慧从信访的历史为着手点,以《信访条例》为核心,向大家介绍了信访的由来和发展、《信访条例》的修订以及信访的基本程序,最后,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方式及建议。分享后大家讨论的异常的热烈,各位律师不仅从信访业务的专业角度分享自己的观点,还从课件的内容、框架、制作方面给出了颇多建议。 2月29日——王林彬律师《如何做好一场精彩的讲座》 周六,我们的学习热情依旧高昂,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学识渊博的王林彬律师为全所律师分享课题《如何做好一场精彩的讲座》。王林彬律师首先讲述了什么是“精彩讲座”的基本要素,他将基本要素分为了“自信的演说家”和“精心的准备”两大部分,使大家对如何做一场精彩的讲座有了初步的感受。在“自信的演说家”部分,王林彬律师从源于天然的自信、源于实力的自信、源于培养的自信和无知的自信这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自信的来源,只有知道自信从何而来,我们才能拥有自信;在“精心的准备”部分,王林彬律师也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讲解,如外在形式的准备,包括热场、着装、姿态、语速等方面,又如内在(演讲内容)的准备,包括选题、一致性、专业性等方面,同时提出故事(案例)、数据、段子、格言这四要素作为“锦上之花”在内容准备中的重要性。王林彬律师的分享获得了全所律师的高度评价,大家都认为王林彬律师理论结合实践,以身示范,为大家现场展示了“如何做好一场精彩的讲座”是这堂课令人难忘的一个独特魅力所在。 一周时间,说它很长,是因为它毕竟拥有着足足168个小时;说它很短,是因为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们都在紧张地准备着课题分享、充实地学习着各类知识,一抬头就发现一周的时间好像被”偷走了”。本周的学习和培训就此告一段落,但它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意味着知识的沉淀,意味着新的培训即将开始。 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约您下周不见不散~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约您春天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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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原创|陈飞年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分类的重要方法之一。在传统的认识上,公法和私法呈现泾渭分明的状态。基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的双重属性,长时间以来,对于行政协议是纳入公法调整还是私法调整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将全部的行政协议都纳入公法调整,在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据上明确可以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这种模式,打破了对公法和私法进行严格划分的传统认知,使得私法的基本原则、理念、方式有机会嵌入到了传统的公法领域,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一、行政协议的范围 --行政协议定义。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包含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很难界定的,这里就需要引入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大体包含以下权利:一是具有优先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二是合同对行政协议的履行具有主导权和监督权;三是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四是制裁权。 --行政协议的范围。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协议的法律渊源。看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其中第二条对于行政协议范围的规定给我们最直观冲击,扩张了我们对行政协议的认知,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协议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最核心的就是通过授予经营权获得收益,大部分特许经营都存在着收费权的授予。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比较常见,大部分律师都比较熟悉,在此不过多赘述。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这与最高院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是不一致的,比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以前是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的。自然资源包含土地、海域、草原、林地、矿产、能源等,也即意味着上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全部属于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国家定义房子是用来住的,尤其要保障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长时间以来,各级政府也投资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等暗箱操作的问题,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有效监督机制。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明确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意味着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分配机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将有效的督促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由于尚未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也使PPP项目出现了很多乱象,“假PPP”或者“违规的PPP”出现,基于上述考虑,这里设定了限定条件。合法合规的PPP项目协议都应该属于行政协议,因PPP项目协议是政府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订立的,其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6、其他行政协议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列举的五种协议外,还存在着其他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需要思考还有哪些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识别行政协议的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只要符合该要素,所涉协议即为行政协议,而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和享有行政优益权为辅助要素。政府存在大量的招商行为,因招商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从主体要素来说,招商投资协议一般都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符合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从目的要素来说,招商投资都是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属于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从意思要素来说,一般都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符合当事人协助一致。那么判断招商投资协议属不属于行政协议的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内容要素,如果只涉及政府提供相关审批服务和对项目推进予以协调等,未涉及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财物等的,那么就未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行政协议;反之则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排除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两类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一是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由于协议双方主体均为行政机关,属于内部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最基本的主体要素;二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此协议受《公务员法》进行调整,不符合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本质要素。 二、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 从第一部分内容来看,行政协议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但是为什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要把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到了公法调整,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弄懂这个问题才能从本质上理解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我国将行政协议一开始纳入了私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管理体制有关。长久以来我们的政府是管理型政府,实现计划经济,政府包打天下,没有公私合作的理念。二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我国经济长期处于不发达水平,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加上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势必会导致财政压力增大。三是与国家财税体制有关。由于过去预算管理不严格,致使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大量财政预算外收入,不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小金库。基于小金库的存在,使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是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政府职能转变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城镇化不断扩张,管理型政府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管理型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公私合作逐步增多,行政协议行为需要有效规范。二是与反腐败有关。我国从“十八大”开始进行强有力的反腐,我们在反腐败过程中发现成就腐败最大根源在于公权力部门被私营业主俘获,直接侵害着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推进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实践证明效果比较好。三是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关。我们国家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公平、不公开,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问题凸显,社会风气变坏,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 ---私法调整的局限性。一是私法更强调意思自治,一旦合同签订,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二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审查以诉讼请求为限,不会进行全面审查。 ---公法调整的优越性。一是公法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如果当签定一个行政协议侵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不可解除。二是行政法重要原则是公平、公开原则,如果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没有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竞争者,你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如果暗箱操作,没有公开进行,那么有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三是全面审查原则,纳入行政诉讼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那么该确认无效的就确认无效,该撤销的撤销。四是明确救济途径,减少法院推诿,使得行政协议争议得到有效处理,有利于保护私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前景 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审理依据兼用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我们有必要以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前景为衡量标准,对行政协议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管辖的确定性。过去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存在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等多种途径,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约定仲裁管辖无效(除我国缔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这就使得行政协议纠纷救济途径排除了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方式。比如在过去的PPP项目协议中,很多专家都认为应当约定仲裁条款,高效解决相关争议,但是这些约定现在都是无效的。因为救济途径暨管辖方式的确定,意味着过去进入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行政协议争议将回到行政诉讼中来。 --原告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不能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原告才可以主动提起。因此要想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的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无疑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大幅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如投标人过去参加行政协议的招标,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投标人仅能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的设计使得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招标人不需要直接面对,这也使得招标人未受到应有的监督。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打破了这一局面,投标人只要认为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了损害,就可以直接对招标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招标人直接来承担责任。如有几百家企业参加来投标,就意味着这几百家企业都可以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招标人需要对招标行为的合法性来承担举证责任,如被确认违法,就有可能涉及行政赔偿,那么相关人员也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新的规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路,体现着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将会倒逼招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适用时间的溯及既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2015年5月1号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可以使用本司法解释”,意味着自2015年5月1号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同时,对于因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确定,那么意味着适用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因此,只要发生了行政协议争议纠纷,都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成本的下降。按照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标准,一般行政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每件50元。相比较以往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无疑诉讼成本下降的明显。尤其涉及PPP协议或者国有自然使用权出让协议,通常诉讼标的都较大,在诉讼成本上将会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 --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的影响。 就我国现状而言,大部分行政机关领导是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的,直接导致行政协议中相对方违约很难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于协议相对人的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决定通过非诉强制执行让违约相对方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了解决违约问题的新通道。同时,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就会面临强制执行,那么势必会使行政相对人通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途径,阻碍强制执行的发生。 综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全部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必然会导致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增加。基于行政协议跨越了公法和私法,要求从事相关法律实务者需要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能力,但是由于法律实务者普通缺乏对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的认知,使得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实务者较少,这也意味着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已经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已经确立,可以预测不远的将来,它将与单纯行政行为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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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不碍促交流,一线春风“律”两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邀请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做线上主题讲座

3月4日下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逐步迎来全面复工之际,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了一场线上交流学习,邀请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作为主讲人,以《当前刑事辩护问题的若干思考》为题为法律同仁们及时地奉上一场思想盛宴。该讲座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主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与伊犁州、博尔塔拉州、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共同协办,依照司法部“无接触”式办公要求,启用了“小鹅通”线上直播软件,突破了空间和人数限制的技术瓶颈,由自治区律协直属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海军律师在线主持,线上参与人数过万,好评如潮。 钱律师在约九十分钟的时间里分别从当前刑事业务的高发领域、律师专业化发展道路的趋势、刑辩律师的红线和底线、律师的核心素养、个人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在线上为参与律师分享了自己的宝贵见解,并特别针对青年律师在成长道路中所遇见的问题,疑惑,用自己执业多年的宝贵经验,为青年律师指明了方向。钱律师语言朴实生动,字字珠玑,引起了广大青年律师的共鸣,体现出法律人无私传承的责任情怀。 ——“用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个合法一个都不能少。” 钱律师讲到,律师不是一切权益的维护者,是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并且要用合法的手段去维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每一位律师心中不可逾越的“红线”,而除“红线”外还有“底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职。特别是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更应时刻牢记这一点,自己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在案件没有完结之前,要杜绝有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并且从主、客观的角度论证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的关系,在线听众纷纷留言表示豁然开朗,受益匪浅。 ——“过去是人找案,现在是案找人” 钱律师从自己的早期执业的经历谈起,洞悉时代和行业的发展,用很形象的语言一语点中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律师从业人数的激增,“全能型”律师已不再能满足当下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专业化发展已成为律师行业必然趋势,而对于青年律师,及早做好职业规划更显得尤为重要,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专业化发展方向、要有“恒心、耐心、细心”、要正确把握“术与道”关系,不但懂得“仰望星空”,也要“踏实走路”,最后还要懂得经常回头审视自己,不要偏离了“初心”。 ——“读懂当事人是我们一生阅不完的长卷” 钱律师从刑事业务的特点入手,为大家解读了“沟通”和“读人”在业务中的重要性,指出刑事业务没有“流水线”式的“批量生产”,每一个案件都是“私人定制”,千人千面,需要律师去耐心深入的沟通,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心理,去打造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方案。当然这不仅限于当事人,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也尤为重要,庭审不是个人能力的秀场,更不是和司法机关对抗的战场,而是能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能量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用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简洁、准确、有效地表达出足以打动审判人员的观点,是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体现,这离不开长时间的积累、探索、孜孜以求,所谓“执业经验”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简单叠加,更多的是读人、处事、断理。 ——“让自己一直保持饥饿感,世界上没有吃饱的冠军” 钱律师提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时刻警惕“守株待兔”和“温水煮青蛙”这两个阻碍律师发展的“温柔陷阱”,直言“成功和经验往往是源于内心的前进障碍”,一定要有“放得下”的心态,“不要死在成功的台阶上”,这样才能时刻保持清醒、敏锐和斗志。 钱律师作为全国知名资深律师,离开了自己充满经验和成就的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投向了金融犯罪辩护领域这片业务蓝海,并且每年都会举办金融犯罪业务培训班(2020年定于8月18日),他用自己的执业经历和独到见解为在场每一位律师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有益思考,在这个让大多数人感到迷茫和困惑的2020年,感受到了法律人信念、思想和情怀的力量。 撰稿人:王玫 审核律师: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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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持续充电——诉讼业务专业委员会线上专题培训

2020年已经进入3月,冬雪开始慢慢融化,疫情也在渐渐好转,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陆续复工,新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也逐渐复工,但我们仍在等待疫情结束。在没有完全放松警戒前,我们仍要宅家抗击疫情,同是我们也在持续充电,充分利用时间进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龙珊律师:如何维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月2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龙珊律师以《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问题探讨》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龙珊律师是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抵押权预告登记案件为主,介绍了预告登记的概念,通过对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说观点以及相关案例的检索,论证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不等同于抵押权效力的观点。在此情形下,提出了如何保护预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并阐述了自己的思路。通过这个案例,龙珊律师对如何从根源上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龙珊律师抛出了两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龙珊律师所述案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结合最高院司法观点及相关文章的论述,发表自己的观点。从预抵押权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系争房屋原权利人所出证明为恶意、对已经交付并且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具有物权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意见,为龙珊律师接下来的诉讼提供了方向和思路。鉴于预抵押权实现的困难程度,作为顾问律师,在顾问单位对外进行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提示公司尽可能接受优质资产进行抵押,避免发生预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隋洪安律师:如何进行部门建设? 3月3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委员会隋洪安律师以《部门规划设想暨业务经验》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隋洪安律师是一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结合曾经作为诉讼部负责人的工作经验,从律师的定位、律师的阶段以及自己所思考的团队构成入手,分享了自己对于如今诉讼业务委员会部门规划的设想。对于律师的定位,隋律师总结律师应当是最懂社会的人。律师的阶段方面,隋律师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专业化律师、职业化律师、行业化律师以及精英化律师,四个阶段层层递进,准确阐述了一名律师的成长历程。 隋律师表示,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人必先自强而后人强之,没人会把业务交给比自己差的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才有能力与其他部门谈合作。隋律师从设想的八个业务领域谈了如何加强团队建设,每个业务领域都进行了自己的分析,并说明了应当着重考虑的业务点。最后隋律师分享了做诉讼业务的经验,从庭前准备、庭审进行、庭后工作、文书送达四个方面,结合孙子兵法和多年的诉讼经验,给我们进行了经验分享和介绍。隋律师的倾情分享不仅让年轻律师受益匪浅,对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有很多参考和借鉴意义,与会律师都表示意犹未尽并且收获满满。 杨涛律师: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 3月4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知识点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分类讲解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并对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作了说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无偿归国家所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杨涛律师以出让方式为主,讲了协议出让与公开竞价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使用权的收回与流转问题进行了讲解。 最后杨涛律师结合净地交付、变更土地用途以及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其中第三个案例一波三折,历经多个程序,判决结果大翻转的精彩程度让与会律师回味无穷。最后杨涛律师表示,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大多比较疑难复杂,但是再难都离不了运用基础法律知识来解决,只要愿意付出努力,运用执业技能、聪明才智深入研究,就一定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给客户带来利益,最终受益的也是我们自己。 闫建军律师:诉讼案件如何营销? 3月5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建军律师以《关于诉讼案件营销的思考和建议》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闫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从商业思维的角度分享了诉讼案件的营销重点、案件的可能来源、营销的关键点、如何营销、以及律师营销过程中应当具备的能力、如何具备商业思维等内容。闫主任认为,应当将企业类诉讼案件作为营销的重点,并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如何在短时间内征服客户的方法。最后结合自身经历又分享了如何快速获取客户的信任、如何谈判以及如何谈律师费用等问题。 闫律师今天的分享是对多年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语言朴实,却又干货满满,需要反复琢磨。讨论交流环节,与会律师针对分享过程中讲到的内容进行了请教,闫律师一一作出了解答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针对今天闫律师分享的课程,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良多,并热切期盼经验丰富的闫律师多为大家进行执业经验的分享,为大家提供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多对年轻律师进行培养,致力于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打造为一个包容、向上、和谐的环境和平台。 洪霞律师: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 3月6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洪霞律师以《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洪霞律师以对邮储银行多年的常年法律服务以及办理的相关诉讼业务为主,对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经验作出的总结进行了分享。银行是一个规矩多、任务重、风险大、监管严的行业,那为何会有许多对银行的高金额罚款?洪霞律师认为,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出现了道德风险。对此,洪霞律师讲解了实践中几种银行工作人员高发的刑法罪名,并以实际案例进行佐助。 洪霞律师以经办的三起案例进行说法,结合做邮储银行法律顾问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经验分享,提醒年轻律师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可能发生的的陷阱点,并多次强调对于银行抵押贷款纠纷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做好保全,为与会律师办理此类业务提供了参考,避免风险。洪霞律师表达清楚、思路清晰的精彩分享获得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讨论阶段,与会律师表示办理银行类业务确实存在风险,并提醒各位律师为银行提供涉法涉诉类咨询一定要谨慎,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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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打卡,在线培训,诉讼委线上培训继续

2020年已到2月底,新疆虽然近10天没有新增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但疫情未止,元正盛业人亦未敢放松,在坚持宅家线上办公的同时,包括诉讼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内的各专委会线上培训也仍在继续进行中。 黄晓阁律师:合同易结难解? 2月27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黄晓阁律师以《浅析九民纪要关于合同解除相关问题》为主题进行分享。《九民纪要》第46条至49条规定了合同通知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黄晓阁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对《九民纪要》颁布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方式及《九民纪要》相关裁判观点的变化进行了深度解读,重点分享了通知解除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通知才发生效力、行使约定解除权需对违约程度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进行审查、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才享有解除权等新规定,并对律师以后办理类似案例应当关注的点予以提示。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违约转租情形下能否解除合同这一难题进行了激烈地探讨,各律师根据司法实践中承办的案件及司法裁判观点各抒己见,最终倾向性地认为如果出租人出租房屋获得租金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即便承租人违约转租过,但在违约状况已经消失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及《九民纪要》促进交易的根本宗旨,该租赁合同很可能不会被解除。结合黄晓阁律师的分享内容来看,缔结合同很容易,但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拟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满足的条件及程序日趋严格,甚至可能出现签约容易解约难的局面,故律师在面对类似业务时对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格外关注。 陈圆畴律师:猝死是否是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 2月28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陈圆畴律师以案释法进行主题为《保险合同理赔之浅析—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范畴》的分享。 本次分享主要立足于对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的审判实践中猝死是否可归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范畴作为免责条款能否真正免责,以及保险合同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陈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抛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范畴的问题,并以该问题为引子,向与会律师逐一分析讲解猝死的概念、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举证责任的分配、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猝死作为免责条款是否能免责等相关知识点,并将探讨的话题上升到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及成因,最终又回归到自己办理的案例,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对本次的分享内容进行了清晰的小结,加深了与会律师对本次分享的理解。小结中,陈律师还结合周围越来越多的猝死案例及律师工作压力普遍较大的行业特点,提醒同仁们应勤于锻炼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保证身体健康。 疫情不息,元正盛业的培训不按暂停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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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委员会——线上专题培训活动之一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于2020年2月10日以企业微信网络线上会议的形式开启了内部律师成员专业知识分享与学习。从实践中总结企业并购重组、供应链贸易、EPC项目、国有企业改制等热点金融问题衍生出的法律问题,结合实践及专业知识总结法律实务操作流程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0年2月15日上午北京时间12时,金融证券专业委员郝茹月律师分享了《九民纪要下债权人担保合同审查的问题》,通过案例及图解的形式分析了在实践审判中及《九民纪要》下在审核债权人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及后期需要注意的风险。 郝茹月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的规定,通过案例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整理,一、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能否代表公司意思表示?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三、债权人对于公司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决议存在疑问时是否有审查义务?四、审理担保合同中应注意的风险防控。 课题分享结束后,经参会律师交流、沟通,预计在本专业委员会第二轮培训或分享后通过实务操作的案例解析《九民纪要》中关于金融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这里,不止有专业知识的碰撞,还有你可能需要的旅游攻略,快来和我们一起分享你的美好生活吧!我们在元正盛业金融专业委员会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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